中矿委〔2016〕24号
校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政各部门,行政各学院,工会,团委,妇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协调联动,增强内部监督工作合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实施
办法(试行)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合力,加强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各类人员执纪执法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联动协调小组)。联动协调小组成员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联动协调小组的职责:及时沟通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信息,协商确定监督与审计重点;分析解决纪检监察在信访受理、案件查办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加强协调推进的问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四条 联动协调小组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分析报告制度。联动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及时协调联动的事宜及时召开。联动协调小组每年年底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协调推进工作分析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需要审计给予关注和配合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统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清单。其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提出。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与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举报、案件查办、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经协调小组商定后可先行审计。在案件查办、审计监督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需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查处的,经联动协调小组商定后实施共同查处。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的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时整改。逐步依法依规实行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公告制度。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并实施台账管理,与纪检监察部门共享。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察处及时进行督办或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其分管校领导。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责任人,按违规违纪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