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委[2012]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妇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全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教育部和江苏省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校党委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经2012年3月21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的正职对所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协调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教育部、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组织召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推动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领导和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和组织对校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党风、工作作风和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作风上的纯洁性;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范围,及时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校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联系单位党员和干部的廉政教育与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督促分管、协管、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督促分管、协管、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五)带头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并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七)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报告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八)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组织开展检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定,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帮助、督促自查自纠,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认真处理师生的来信来访,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第十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的情况;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并帮助、督促自查自纠,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组织落实好牵头和配合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单位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主动公开办事规章、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五)每年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报告本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协助校党委与行政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推动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积极推进加强党内外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搞好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兼职纪检监察员队伍,及时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布置有关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应有作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教育部党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校党政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负责,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责任考核,由所属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进行,或组织专门检查考核。任期考核结合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换届考核进行。检查考核情况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部门进行测评。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每年专题上报教育部党组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制订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矿党字〔1998〕第44号)、1999年制订的《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矿党字〔1999〕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