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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2-20 点击数:

中矿委〔2013〕32号
 
 
关于印发《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各学院,党政各部门,工会,团委,妇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矿委[2012]9号)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
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执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矿委[201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开展专项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
第三条  考核对象的范围包括学校各中层领导班子、校党政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和处级干部及直附属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中层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考核方式分为实际工作考核和群众测评。
(一)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
实际工作考核的内容共分为10项具体指标(见附1),满分为100分。群众测评内容包括三项:1、严守纪律,民主决策;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3、推行公开,接受监督。
(二) 校党政机关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考核
实际工作考核的内容由校纪委办分别会同机关党委、直附属单位党总支研究确定。群众测评的选项和计算办法与中层领导班子的相同。
(三) 处级干部及直附属单位负责人考核
实际工作考核的内容共分8项具体指标(见附2),满分为100分。群众测评内容包括三项:1、尽职尽责,作风民主;2、遵纪守法,秉公用权;3、廉洁自律,勤俭节约。
第五条  群众测评选项分为“优”、“良”、“中”、“差”、“不了解”,测评所得的“优”、“良”、“中”、“差”率按照三项指标实测结果对应的格次计算平均值。
第六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际工作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群众测评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具体组织。群众测评与组织部组织的中层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工作考核测评同时进行。各类测评的有关操作规定如下:
(一)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测评
各单位召开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群众测评大会,由校纪委办、监察处提供《测评表》。测评时,《测评表》由组织部或校纪委办、监察处的工作人员现场向参会人员分发和收回。
直附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群众测评做法同上。
(二)对校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处级干部的测评,分别在机关工作人员和各二级单位的处级干部中进行。
1.在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的测评,由校纪委办、监察处提供《测评表》,具体由机关党委负责安排测评,并将收回的全部《测评表》转交校纪委办、监察处。
2.在二级单位处级干部中进行的测评,由校纪委办、监察处根据各二级单位处级干部的人数提供《测评表》,分别由各二级单位党委书记负责做好测评工作,并在测评结束后安排专人将《测评表》交至校纪委办、监察处。
第八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际工作考核得分、群众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优秀率”在50%(含)以上且“优秀率”与“优良率”之和不低于90%者,可以定为“优秀”。
(二)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得“差”率不高于20%(含)者,定为“合格”。
(三)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群众测评得“差”率不高于33%(含)者,定为“基本合格”。
(四)实际工作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群众测评得“差”率在33%以上者,定为“不合格”。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刑事责任追究或单位(部门)发生腐败案件的,其领导班子或单位(部门)当年和任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处级干部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本年度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组织处理的,本年度和任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中,有责任对象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处级干部(含直附属单位负责人)中的直接主管本年度和任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都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学校党委发文公布,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分别向被考核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反馈其班子及处级干部(含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群众测评的有关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领导班子或单位(部门)总体评价和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为“优秀”的中层领导班子或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层领导班子或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工作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或未能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或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依照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文件中有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附:1、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
    2、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附1

 

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扣分标准

1.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责任制网络健全。(10分)

未列入工作计划扣4分;未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扣4分;无责任网络图扣2分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会议、文件、制度规定等,研究相关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措施。(10分)

没有传达贯彻、没有相关措施少一项扣3分

3.组织本单位中心组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10分)

未安排专题学习扣5分;未召开民主生活会扣5分

4.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参加学校举行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或组织开展的廉洁文化专题活动。(5分)

未组织或组织情况不好扣1-5分

5.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并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等制度。(10分)

未制定相关制度扣5分;有制度,但执行情况不好扣2-8分

6.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相关议事规则,(15分)

未制定相关议事规则扣10分;有制度,但制度执行不好扣3-12分

7.重视教风、学风建设。对广大教职工进行廉洁从教教育,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带头树立优良的学术风气。(10分)

未进行教育的扣5分;未采取措施的扣5分

8. 建立完善有关人员聘任、招生录取、财务管理、修缮工程、科研经费、物资采购、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的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完成学校当年布置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15分)

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扣5分;制度执行不好,视情况扣2-13分

9.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公开本单位教职工关心的有关事项。每年度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工作至少两次。(10分)

规定公开的事项,少一项扣2分;通报少一次扣4分

10. 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按规定及时处理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对学校交办的信访件认真进行核查并按要求报告结果,积极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5分)

执行不好,视情况扣1-5分

 

 

  注:每个“考核指标”项的扣分累计计算,扣完为止

 

 

 

 

 

 

 

附2

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 核 指 标

扣分标准

1.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等精神和制度规定,研究相关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措施。(15分)

未传达贯彻或没有相关贯彻

落实措施少一项扣5分;不及时每项扣3分

2.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培训、主题教育活动。(10分)

未组织或参加扣10分;组织

或参加情况不好扣2-8分

3.每年度与直接责任对象进行廉政勤政谈话。(10分)

执行不好,视情况扣1-10分

4.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15分)

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

5-9分;报告情况不好,视情况扣2-6分

5.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等重要规章制度。(20分)

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视程度和

情节扣1-20分

6.带头执行学校、学院制定的各项教学、科研工作制度,树立优良的教风、学风。(10分)

执行相关制度不好,视情况扣

1-10分

7.组织或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10分)

未组织扣10分;不参加未请假扣10分

8.认真接待并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10分)

接待处理情况不好,视具体情

况扣1-10分

 

 

注:每个“考核指标”项的扣分累计计算,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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